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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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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莉律师,浙江省律协婚家委委员、所信义党支部委员、所婚家委副主任。

  冯莉律师执业以来,服务多家顾问单位,办理大量诉讼案件,涉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涉及公司有关的纠纷、刑事案件等。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具有扎实娴熟的诉讼技巧,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15158028105                邮箱:fengli@htxls.com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7年汤某和陈某登记结婚,2008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2009年4月复婚,2015年4月再次协议离婚。

2018年6月,陈某手持一张借条载明“2010年7月1日, 今有汤某向陈某借到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归还日期X年X月X日,逾期未归还的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诉讼管辖法院为XXX法院,汤某在借条下方签名,落款日期2010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汤某应当返还该笔借款和承担相应违约金。


【代理思路】

汤某收到诉讼材料后找到冯律师,根据对案件材料整理和分析后应诉。冯律师从婚姻的存续、借条形成的过程、借款的交付、离婚协议的约定、婚内其他对外债务的承担等方面进行举证和答辩。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所有诉讼请求,陈某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那么,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都无效呢?应当从以下4个层次考虑:

一、需要看借款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实际发生借款事实。

  首先,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故夫妻间婚内借款可以成立。

  其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借贷的合意 ;(二)实际交付。

  所以,如果夫妻之间玩笑性质写的天价借条或者被威逼利诱出具的借条,而借款未实际交付的,则借贷合同并未成立。

二、需要确认发生借贷关系的夫妻有无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

  我国是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但是同时也可以对财产自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该类夫妻间的婚内借款,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三、如果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需要考虑出借款项来源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系个人婚前的财产的,那么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约定有效。 

四、如果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所用的借款,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约处理。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的,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必须是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个人事务。

  因此,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是不可以一概而论的,需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来判定。冯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要及时与律师沟通并懂得保全证据,在维权的路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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