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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事故性质决定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成败

    2012年7月30日,年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起重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内的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年公司缴纳了相应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并交付给年公司。年公司在投保单上的免责告知栏内签名盖章。 2013年6月8日下午1时许,年公司负责人丁某驾驶被保险起重机在某建材公司从事搭建桁架钢结构施工,致使安装人员杨某从20米高的桁架廊道板中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安监局认定年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员工教育不到位,致使在吊件上有人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年公司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丁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分别对年某和丁某做出行政处罚。 2013年6月9日,涉案工程负责人揭某与死者家属在派出所签订《杨某死亡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揭某赔偿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子女抚养费共计68万元,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6月12日,揭某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款。 2013年11月1日,年公司以其为涉案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并委托案外人揭某赔偿死者杨某家属68万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

  • 陆××玩忽职守案

    2004年初,陆××叫局报帐会计陈××到县财政综合计划科划拨2003年度水电管理费,但被告知由于小水电管理站会计周×未核销2003年度收款发票,水电管理站的财政专户不能合并,水电管理站的原财政专户余额29万元不能拨出使用。陈××将此情况向陆××报告后,陆××叫陈××向周×多次催缴,均被周推托,后亲自催缴无果。 2004年6月,陆××就合并专户事宜再次与县财政局综合计划科联系,县财政局综合计划科仍以周×票款未结清为由不同意。同时,周×再次从已收的小水电费中挪用9.5万元为儿子结婚预付购房款。2004年12月,小水电管理站站长宋波向陆××出示了一张“2004年收取县网外小水电管理费情况表”,证明2004年度已收取水电管理费85万余元。陆××叫陈××对帐后,发现周×有45万余元未上交,便继续催缴,限周×一周内结清,但周以“还有两张发票的钱没有收来”为由轻松过关。至此,2004年度周×共挪用水电管理费52万余元。

  • 为了98位民工兄弟

    012年7月30日,年公司为自己所有的起重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内的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年公司缴纳了相应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并交付给年公司。年公司在投保单上的免责告知栏内签名盖章。 2013年6月8日下午1时许,年公司负责人丁某驾驶被保险起重机在某建材公司从事搭建桁架钢结构施工,致使安装人员杨某从20米高的桁架廊道板中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安监局认定年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员工教育不到位,致使在吊件上有人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年公司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丁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分别对年某和丁某做出行政处罚。 2013年6月9日,涉案工程负责人揭某与死者家属在派出所签订《杨某死亡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揭某赔偿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子女抚养费共计68万元,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6月12日,揭某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款。 2013年11月1日,年公司以其为涉案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并委托案外人揭某赔偿死者杨某家属68万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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