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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同时主张侵害多类商标专用权,规避产品类别之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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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绍芬律师,所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河海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研究生,持有专利代理人、一级建造师等资格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一批知识产权鉴定人入库专家,致力于处理知识产权、建设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及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电话:18958081319    邮箱:zhanshaofen@htxls.com



同时主张侵害多类商标专用权,规避产品类别之争风险


 【案情简介】

  徐某某系胶水生产厂商,注册拥有一系列胶水产品商标,其供应的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处于中高档价位。徐某某在某大型在线产品批发平台发现,多家店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胶水产品商标与其注册的F6000商标近似,且他们的标价均低于甚至明显低于徐某某生产的正品标价,严重损害了徐某某的合法权益,于是徐某某向法院起诉多家涉嫌侵权主体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代理思路】

  徐某某找到本所詹绍芬律师代理维权,经沟通,2015 3 14 日,徐某某取得了第 13850873 号“JRF6000”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类即工业用胶水;2018 12 28 日,徐某某取得了第 28116301号“F6000”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6 类即办公家用类胶水,涉嫌侵权产品包装主要标识为“BLAIENF6000”,宣传用途为手工艺品、塑料、纸张、手机屏幕等速干粘胶。

詹律师分析后,提出如下代理思路:

一、同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害第 1类“JRF6000”及第 16 类“F6000”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涉嫌侵权产品为管状胶水,型号有50ML110ML,宣传用途多样,如果仅主张侵害第 1类工业用或第 16 类办公用商标,被告可能会声称其销售的产品属于另外一类产品,与案涉商标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从而可能导致庭审过程中陷入产品类别之争,甚至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二、同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并不矛盾,可以独存,也可以共存,如果共存还可以提高赔偿金额。

庭审过程中,法庭要求原告明确一下,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那一个商标专用权?詹律师要求被告代理人先明确一下,他们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哪一类产品,属于1类还是16类产品,之后,原告明确提出,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两个类别商标专用权,因为被控侵权产品为管状,用途、类别区分并不明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其包装上主要标识“BLAIENF6000”与徐某某第 1类“JRF6000”及第 16 类“F6000”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判决被告侵害了徐某某商标专用权。


  【案件评析】

商标维权方的风险之一,是庭审过程中被告可能主张自己的产品与案涉商标注册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一旦陷入产品类别之争,维权方举证难度增加,法官认定是否侵权的压力增加,如果维权方只主张侵害一个类别的商标,维权失败的风险大大提升。

本案中,同时主张侵害多类商标,成功规避了产品类别之争风险,无论被告声称自己的产品是哪一类,都至少侵害原告对应类别的那个商标,庭审过程中被告也无法在产品类别上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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