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71-88834601

文章
  • 文章
搜索
详细内容

每周一案丨银行能否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拒绝储户监护人的取款要求?

1630908290840877.jpg

  王志明律师,中共党员,所民商事仲裁业务部主任、所房地产业务部副主任、杭天信调解室调解员、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顾问团律师。曾在省内某大型建筑总承包特级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主要执业领域为建筑与房地产、公司业务,以及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等,处理过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事务风险防控及危机处理实务经验。曾担任各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服务律师团成员,对防范及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联系方式:   手机:13957113897    邮箱:wangzhiming@htxls.com


银行能否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拒绝储户监护人的取款要求?

【案情简介】

  张某1与张某2系兄妹,二人父亲已去世,母亲胡某常年住院疗养。2016年6月14日,胡某的女儿张某2以胡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胡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认定并宣告胡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6月30日,张某1与张某2就胡某的监护权产生争议,社区居委会在了解胡某、张某1、张某2的家庭情况后,指定胡某的儿子张某1为监护人。2016年7月8日,张某2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其为胡某监护人之诉,2016年9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2的申请。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9日-11日,张某2在张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疗养院将胡某带到银行,将胡某名下银行存款83万元取出。2017年1月,张某1发现胡某名下银行存款减少后,为保护胡某财产安全,向银行提供法院宣告胡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以及社区指定张某1为胡某监护人的通知书,要求银行暂停办理胡某账户资金流动业务。同时,张某1作为监护人向法院起诉张某2要求返还存款的监护权纠纷,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2向张某1返还被监护人胡某的银行存款83万元,但张某2迟迟未归还。

  因胡某看病治疗及疗养费开支需要,监护人张某1于2017年6月持相关材料到某银行,要求将胡某名下的存款60余万元全部取出,银行层级上报后答复,账户存款涉及监护权纠纷且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拒绝张某1取款。具体理由是:1、胡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1履行监护义务,但张某1要求支取胡某的银行存款,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置行为,不仅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管,不符合有关被监护人权利义务保护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不能由张某1支取胡某在银行处的存款。2、胡某的存款数额有60余万元,金额巨大。张某1也没有提供相应材料证实支取该笔存款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不排除张某1支取胡某存款有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嫌疑。3、被监护人的子女张某1与张某2就监护权存在纠纷,支取款项将可能影响张某2的权益,为避免产生纠纷,因此款项支取必须由法律文书确定。张某1与银行多次沟通无果。


【代理思路】

  胡某的监护人张某1委托王志明律师代理此案,代理人认为:

  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户与储蓄机构建立合同关系后,储户有权要求储蓄机构支付存款,储蓄机构必须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储户的取款要求。本案中,胡某将储蓄存款存入某银行,与银行依法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根据储户的请求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储户的取款要求;胡某已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经社区指定、法院判决确认张某1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之规定,作为监护人的张某1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包括支取被监护人名下存款。银行作为储蓄合同的相对人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息的安全,但无权以监护人支取存款系处理被监护人财产、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由拒绝向监护人兑付。因此,张某1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应当向张某1交付胡某名下存款6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最终,代理人充分发表书面和口头法律意见后,意见得到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全部采纳,双方调解一致,银行为张某1办理了胡某名下60余万元存款的取款手续。


【评析】

  现实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保护储户资金安全考虑,常常对可能发生纠纷的支取被监护人、被继承人款项予以拒绝,那么银行能否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拒绝储户监护人的取款要求?答案是否定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储户作为存款人有权选择在银行存款,亦享有取款自由的权利。同时,当储户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当然也包括支取被监护人名下银行存款,银行应当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


  本网站所载的专业文章或案例分析,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也不构成本所对文章中述及的任何机构和(或)产品的背书、担保或推荐,本所亦不保证在文章载明日期后继续对其内容进行更新。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seo seo